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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2015]44号 关于印发《清溪镇企业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 2015-06-04

各村(居)委会、各单位、各办公室:

现将《清溪镇企业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清溪镇企业质量奖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和《关于加快实施清溪镇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引导和激励清溪镇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2011年—202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设置和资助金额

第二条本办法资金来源:从镇财政科技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项目设置和自主金额:

(一)对获得东莞市质量奖的企业,镇财政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

(二)对获得东莞市质量奖鼓励奖的企业,镇财政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2.5万元。

三、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申报资格: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镇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或单位。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向镇创新驱动办申报。申报时必须提供法人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由镇创新驱动办进行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当年申报截止日期内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未按时间规定重新提交申报材料,视为撤回申请;形式审查合格的,镇创新驱动办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补助、奖励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报镇政府审定资金安排计划后,由镇创新驱动办会同财政分局联合下达资助或奖励经费拨付通知。

四、监督管理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企业或单位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追回已拨付资助或奖励资金,相关企业或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镇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的所有科技政策,并纳入诚信体系。

五、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镇创新驱动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1231日,适用于201411日起认定的项目。实施期间,镇创新驱动办可根据实施情况作出修改,报请镇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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