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5年第01号),涉及我镇11家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清溪刘孝山蔬菜档(个体工商户)售卖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刘孝山蔬菜档(个体工商户)售卖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4日)产品,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核查,东莞市清溪刘孝山蔬菜档(个体工商户)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161209016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该店采购、销售的姜量较少,作为零售商也没有必要在上述姜中使用农药,所以导致上述姜的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在种植环节造成的。
二、东莞市清溪谭初兰蔬菜档(个体工商户)售卖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谭初兰蔬菜档(个体工商户)售卖的葱((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3日)产品,丙环唑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由于当事人已停业,且无法联系,案件调查无法进行。鉴于违法主体不明,违法事实不清,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东莞市清溪梦杰粮油店售卖的辣王节(辣椒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梦杰粮油店售卖的辣王节(辣椒干)(购进日期:2024年9月26日)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核查,东莞市清溪梦杰粮油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事后能积极配合检查调查、主动纠错、积极改正,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160102001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该店采购、销售的辣王节(辣椒干)量较少,作为零售商也没有必要在上述辣王节(辣椒干)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所以导致上述辣王节(辣椒干)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是在生产环节造成的。
四、东莞市清溪卓瑞场鱼档售卖的黄花鱼(大黄花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卓瑞场鱼档售卖的黄花鱼(大黄花鱼)(购进日期:2024年11月14日)产品,甲硝唑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核查,东莞市清溪卓瑞场鱼档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5〕160102001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该店采购、销售的黄花鱼量较少,作为零售商也没有必要在上述黄花鱼中使用兽药,所以导致上述黄花鱼的甲硝唑项目不合格是在养殖环节造成的。
五、东莞市清溪鑫记食品档售卖的广西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鑫记食品档售卖的广西粉(购进日期:2024年11月20日)产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核查,东莞市清溪鑫记食品档东莞市清溪鑫记食品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5〕160102003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作为零售商没有必要在上述广西粉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所以导致上述广西粉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是在生产环节造成的。
六、东莞市清溪鑫记食品档售卖的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鑫记食品档售卖的河粉(购进日期:2024年11月20日)产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核查,东莞市清溪鑫记食品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5〕160102003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作为零售商没有必要在上述河粉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所以导致上述河粉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是在生产环节造成的。
七、东莞市清溪何艮华食品档售卖的广西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何艮华食品档售卖的广西河粉(购进日期:2024年11月20日)产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核查,东莞市清溪何艮华食品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5〕160102002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作为零售商没有必要在上述广西河粉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所以导致上述广西河粉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是在生产环节造成的。
八、东莞市清溪何艮华食品档售卖的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何艮华食品档售卖的河粉(购进日期:2024年11月20日)产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核查,东莞市清溪何艮华食品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5〕160102002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作为零售商没有必要在上述河粉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所以导致上述河粉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是在生产环节造成的。
九、东莞市清溪黄师傅饮食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粿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黄师傅饮食店使用的粿条(购进日期:2024年11月21日)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核查,东莞市清溪黄师傅饮食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事后能积极配合检查调查、主动纠错、积极改正,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160107015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必要在上述粿条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所以导致上述粿条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是在生产环节造成的。
十、东莞市清溪上元百货有限公司售卖的佛山煎饼(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上元百货有限公司售卖的“佛山煎饼(糕点)”(商标:饼非偶然、规格型号:300克/盒、生产日期:2024-08-07、质量等级:/)产品,酸价(以脂肪计)(KOH),霉菌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核查,东莞市清溪上元百货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贮存食品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事后能积极配合检查调查、主动纠错、积极改正,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160107016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导致上述佛山煎饼(糕点)的酸价(以脂肪计)(KOH),霉菌项目不合格是由于其贮存不当造成的。
十一、东莞市清溪叮当生鲜食品店售卖的【鲜活】泥鳅(不杀)(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叮当生鲜食品店售卖的【鲜活】泥鳅(不杀)(淡水鱼)(其他日期:2024年11月13日)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核查,东莞市清溪叮当生鲜食品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事后能积极配合检查调查、主动纠错、积极改正,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160113018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该店采购、销售的泥鳅量较少,作为零售商也没有必要在上述泥鳅中使用兽药,所以导致上述泥鳅的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是在养殖环节造成的。
十二、东莞市清溪许汉平菜档售卖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许汉平菜档售卖的茄子(其他日期:2024年11月13日)产品,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核查,东莞市清溪许汉平菜档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事后能积极配合检查调查、主动纠错、积极改正,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160107017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该店采购、销售的茄子量较少,作为零售商也没有必要在上述茄子中使用农药,所以导致上述茄子的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在种植环节造成的。
十三、东莞市清溪阿华蔬菜档(个体工商户)售卖的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阿华蔬菜档(个体工商户)售卖的萝卜(购进日期:2024年12月05日)产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核查,东莞市清溪阿华蔬菜档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5〕16010300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该店采购、销售的萝卜量较少,作为零售商也没有必要在上述萝卜中使用农药,所以导致上述萝卜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是在种植环节造成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