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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16004号)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 2021-09-2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37号),涉及我镇9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清溪裕兴水果店销售的香蕉(散装)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裕兴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04月26日)产品,“吡虫啉”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裕兴水果店购进食品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在得知涉案“香蕉”(购进日期:2021年04月26日)抽样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并提供了《排查整改报告》。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香蕉”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进货时不查验相关证明文件、不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伍元(¥35);

  3.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零叁拾伍元(¥1035)。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食品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是种植户在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二、东莞市清溪运刚蔬菜档销售的鸭蛋(散装)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运刚蔬菜档销售的鸭蛋(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04月26日)产品,“恩若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运刚蔬菜档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档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档认为该批次食品在进货及销售的时候是包装完整的,且在阴凉、避光的条件下贮存和销售,符合其贮存条件,因此其“恩若沙星”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养殖户在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分别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清溪林丽蔬菜档销售的芹菜(散装)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林丽蔬菜档销售的芹菜(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04月25日)产品,“毒死蜱”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林丽蔬菜档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档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蔬菜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是种植户在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分别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并依法对供应商进行立案调查。

  四、东莞市清溪汉良水产品店的基围虾(海水虾)(散装)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汉良水产品店的基围虾(海水虾)(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04月23日)产品,“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汉良水产品店购进食品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经营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在得知涉案“基围虾(海水虾)”(购进日期:2021年04月23日)抽样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并提供了《排查整改报告》。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基围虾(海水虾)”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进货时不查验相关证明文件、不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捌(168)元整;

  3.对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壹佰陆拾捌元(116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其没有在上述基围虾(海水虾)的水池中使用任何兽药,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应该是基围虾(海水虾)的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造成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分别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五、东莞市清溪结孟猪肉档销售的猪肉、猪肝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结孟猪肉档销售的猪肉、猪肝(规格:散装,检疫日期:2021年04月23日)产品,“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结孟猪肉档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食品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是养殖户在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分别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六、东莞市清溪岚曦副食店销售的瓜子(散装)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岚曦副食店销售的瓜子(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05月08日)产品,“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岚曦副食店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瓜子中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是瓜子的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造成的或者瓜子炒作过程中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分别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七、东莞市清溪佳俊鲜面店销售的饺子皮、混沌皮(散装)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佳俊鲜面店销售的饺子皮、混沌皮(规格: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05月08日)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佳俊鲜面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在得知涉案“饺子皮”(加工日期:2021年5月8日)、“馄饨皮”(加工日期:2021年5月8日)抽样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提供了《排查整改报告》。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饺子皮”、“馄饨皮”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肆元(¥24);

  2.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贰拾肆元(¥5024)。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经过排查,该店承诺在店内其他产品中未添加山梨酸及其钾盐,该店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是其本人对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熟悉,不懂得相关法律法规,盲目轻信顾客造成的。

  八、东莞市清溪润知春茶叶店销售的红茶(散装)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润知春茶叶店销售的红茶(规格:散装,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0日)产品,“水胺硫磷”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润知春茶叶店购进食品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上述涉案“红茶”(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0日)除2.1千克用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余“红茶”被当事人用于自用及招待来访客户,未流向市场,并提供了《排查整改报告》。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红茶”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进货时不查验相关证明文件、不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4元(¥504);

  3.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处人民币肆仟伍佰元(¥4500)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肆元(¥5004)。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经过排查,该店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的红茶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应该是红茶的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造成的。该店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严挑选所售商品的生产者和供货商,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九、东莞市清溪利荣海鲜店销售的鲫鱼(散装)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利荣海鲜店销售的鲫鱼(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06月16日)产品,“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国华粮油店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食品的“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养殖环节或是批发环节违法使用孔雀石绿所致。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分别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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