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恩徒:
因你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处字〔2023〕第16 -0036号)以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识别码:44190023000005821150)。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经调查,你分别于2023年3月1日以及2023年6月7日在东莞市清溪镇因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被执法人员查获。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32,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