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街镇 > 中国东莞清溪镇栏目 > 聚焦清溪 > 热点专题 > 东莞市清溪镇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 城市综合执法

周宏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 2023-06-20

周宏开(身份证号码:440301********1516):

  1、你于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1月16日期间,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激光脱毛)行为,无确定的违法所得,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版)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版)第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版)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修订版)》(序号3,违法程度轻微),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圆整(¥2900.00元)的行政处罚。

  2、你于2014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修订版)》(序号150,违法程度严重),本机关拟对你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拟合并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玖佰圆整(¥17900.00元)。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综(执三)罚告字﹝2023﹞第00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就上述行政处罚到东莞市清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地址: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96号三楼309室)提出陈述、申辩,也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的申请,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小彬     联系电话:0769-38828919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