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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16001号)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 2025-01-20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7期),涉及我镇2家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鹿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工的斋肠粉(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鹿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工的斋肠粉(自制)(加工日期:2024年09月11日)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核查,东莞市鹿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事后能积极配合检查调查、主动纠错、积极改正,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61115137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该公司生产加工的斋肠粉(自制)量较少,导致上述斋肠粉(自制)的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是在生产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的。

  二、友茶叹(东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清溪分公司加工的斋肠(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友茶叹(东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清溪分公司加工的斋肠(自制)(加工日期:2024年09月13日)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核查,友茶叹(东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清溪分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事后能积极配合检查调查、主动纠错、积极改正,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61118141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该公司生产加工的斋肠(自制)量较少,导致上述斋肠(自制)的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是在生产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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