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林宵(身份证号码:512924********5130):
你于2024年8月18日至2024年9月10日期间在东莞市清溪镇刘屋村94号侧巷铁皮屋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的行为,违法所得5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擅自执业活动的药品、医疗器械一批(详见附件);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整(¥500.00);3.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综(执二)罚告字﹝2024﹞第01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上述行政处罚到东莞市清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地址: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96号三楼311室)提出陈述、申辩,也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的申请,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联系人:倪晓华、殷月兴 联系电话:15625516859
附件:拟罚没物品清单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
附件:
拟罚没物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