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宏开(身份证号码:440301********1516):
1、你于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1月16日期间,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激光脱毛)行为,无确定的违法所得,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版)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版)第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版)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修订版)》(序号3,违法程度轻微),本机关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圆整(¥2900.00元)的行政处罚。
2、你于2014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修订版)》(序号150,违法程度严重),本机关对你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合并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玖佰圆整(¥17900.00元)。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文号:清综(执三)催告字 〔2024〕第00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内容如下:
因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激光脱毛)行为及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服务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7月28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清综(执三)罚字﹝2023﹞第007号),已于2023年8月17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告送达,经过30日公告期,2023年9月18日视为送达,要求你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玖佰圆整(¥179000.00元),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催告如下: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玖佰圆整(¥179000.00元);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96号三楼309室
联系人:张小彬 联系电话:0769-38828919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