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03号),涉及我镇2家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清溪渔之缘鱼肉档售卖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渔之缘鱼肉档售卖的牛蛙((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6日)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渔之缘鱼肉档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61128025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该店采购、销售的牛蛙量较少,作为零售商也没有必要在上述牛蛙中使用任何兽药,所以导致上述牛蛙的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是在养殖环节造成的。
二、东莞市清溪嘉味副食店售卖的董竹牌二锅头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嘉味副食店售卖的“董竹牌二锅头酒”(商标:/、规格型号:400ml/瓶,52%vol、生产日期:2021-03-20、质量等级:一级)产品,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嘉味副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61128137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导致上述“董竹牌二锅头酒”的酒精度项目不合格是在生产环节造成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