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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16:00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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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14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桥头荣昇餐厅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桥头荣昇餐厅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3-11-20),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荣昇餐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50.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30308003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批次产品在购进及使用时未使用噻虫嗪、噻虫胺,储存符合其储存条件,因此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该店未能提供索证索票,未能查证产品来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