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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1305号)
  • 2024-03-12 18:3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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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03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桥头致远水产品店经营的“金鲳鱼(海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桥头致远水产品店经营的“金鲳鱼(海水鱼)”(购进日期:2023-10-19),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致远水产品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3、没收违法所得17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30204002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批次产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未使用孔雀石绿,储存符合其储存条件,因此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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