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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1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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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40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桥头东生鱼档经营的“泥鳅(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桥头东生鱼档经营的“泥鳅(淡水鱼)”(购进日期:2023-04-09),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东生鱼档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30717015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未使用恩诺沙星,符合其储存条件,因此其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桥头广全鱼档经营的“黄骨鱼(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桥头广全鱼档经营的“黄骨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3-04-10),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广全鱼档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30711014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未使用恩诺沙星,符合其储存条件,因此其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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