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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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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4号),涉及我市3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徐罗杨日用品有限公司经营的“原味香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徐罗杨日用品有限公司经营的“原味香瓜子”(购进日期:2022-10-07),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徐罗杨日用品有限公司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40.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31222026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公司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公司认为批次产品在进货时包装完整,在阴凉、卫生、干燥、避光的条件下贮存,符合其储存条件,因此其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应该是流通环节储存不当造成的,而不是该公司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桥头福海冻肉店经营的“德式火腿”

  (一)东莞市桥头福海冻肉店经营的“德式火腿”(生产日期:2022-09-02),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福海冻肉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了涉案食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采购票据(销售开单)、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和成品检验报告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我局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31221026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但由于售出食品均用于食品抽检,所以无法召回。该店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批次产品在进货和销售时未对该批次食品违法添加任何物质,因此其“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桥头郑记水产店经营的“芦虾(基围虾)”

  (一)东莞市桥头郑记水产店经营的“芦虾(基围虾)”(购进日期:2022-10-20),“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郑记水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提供了涉案食用农产品“芦虾(基围虾)”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采购票据和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测试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芦虾(基围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30118002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但由于售出食用农产品均用于食品抽检,所以无法召回。该店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进货和销售时未对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违法添加任何物质,在常温、通风、干燥、避光的条件下贮存,符合其储存条件,因此其“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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