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示:您已进入导航区1,本区域含有7个链接,按下Tab键浏览信息
-
2023-02-21 10:15 -
来源: 本网 -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 -
分享到:
提示:您已离开导航区1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65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桥联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使用的“菜盆(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桥联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使用的“菜盆(复用餐饮具)(生产日期:2022-08-19),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桥联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31128024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公司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公司认为批次菜盆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应该是餐具消毒后长时间裸露放置导致的,该公司食堂已增设消毒柜用于消毒并存放餐具,安排专人负责餐具的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二、东莞市桥头添添惠饮食店(变更前名称:东莞市桥头莞一饮食店)经营的“烧鹅饭(送例汤)”、“叉烧饭(送例汤)”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桥头添添惠饮食店(变更前名称:东莞市桥头莞一饮食店)经营的“烧鹅饭(送例汤)”、“叉烧饭(送例汤)”(加工日期:2022-09-23),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添添惠饮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7.3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31202025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生产加工的刀具未及时清洗,及时清洗生产加工的刀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1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