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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2年1308号)
  • 2022-12-30 08:35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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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1301号),涉及我市13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桥头福佬饮食店经营的“葱油白切鸡饭”、 “脆皮烧鹅饭”

(一)东莞市桥头福佬饮食店经营的“葱油白切鸡饭”(加工日期:2022-08-02)、“脆皮烧鹅饭”(加工日期:2022-08-02),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葱油白切鸡饭”(加工日期:2022-08-02)、“脆皮烧鹅饭”(加工日期:2022-08-02)。经调查,该店加工制售了上述“葱油白切鸡饭”(加工日期:2022-08-02)3份、“脆皮烧鹅饭”(加工日期:2022-08-02)3份,各销售了3份(含抽检3份)。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二、东莞市桥头勤旺川菜馆采购使用的“姜”

(一)东莞市桥头勤旺川菜馆采购使用的“姜”(购进日期:2022-08-02),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姜”(购进日期:2022-08-02)。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了上述“姜”(购进日期:2022-08-02)4公斤,使用了4公斤(含抽检3公斤)。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三、东莞市桥头酷酷蛙餐饮店采购使用的“牛蛙”

(一)东莞市桥头酷酷蛙餐饮店采购使用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08-02),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08-02)。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了上述“牛蛙”(购进日期:2022-08-02)100公斤,使用了100公斤(含抽检4公斤)。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四、东莞市桥头品厨饮食店经营的“特色猪脚饭”、“烧鹅肚腩饭”

(一)东莞市桥头品厨饮食店经营的“特色猪脚饭”(加工日期:2022-08-05)、“烧鹅肚腩饭” (加工日期:2022-08-05),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特色猪脚饭”(加工日期:2022-08-05)、“烧鹅肚腩饭” (加工日期:2022-08-05)。经调查,该店共加工了上述“特色猪脚饭”(加工日期:2022-08-05)3份、“烧鹅肚腩饭” (加工日期:2022-08-05)3份,各销售了3份(含抽检3份)。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五、东莞市桥头唯品鲜副食店经营的“小黄姜”

(一)东莞市桥头唯品鲜副食店经营的“小黄姜”(购进日期:2022-07-31),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小黄姜”(购进日期:2022-07-31)。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上述“小黄姜”(购进日期:2022-07-31)10公斤,销售了10公斤(含抽样检验3.12公斤)。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六、东莞市桥头亚平副食店经营的“黑芝麻”

(一)东莞市桥头亚平副食店经营的“黑芝麻”(购进日期:2022-09-20),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黑芝麻”(购进日期:2022-09-20)。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上述“黑芝麻”(购进日期:2022-09-20)2.5公斤,销售了2公斤(含抽样检验2公斤),剩余0.5公斤已自行销毁。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七、东莞市桥头优鲜饮食店经营的“白切鸡饭”、“烧鹅腿饭”

(一)东莞市桥头优鲜饮食店经营的“白切鸡饭”(加工日期:2022-08-03)、“烧鹅腿饭” (加工日期:2022-08-03),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白切鸡饭”(加工日期:2022-08-03)、“烧鹅腿饭” (加工日期:2022-08-03)。经调查,该店共加工了上述“白切鸡饭”(加工日期:2022-08-03)3份、“烧鹅腿饭” (加工日期:2022-08-03)3份,各销售了3份(含抽检3份)。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八、东莞市桥头鱼顺来饮食店采购使用的“牛蛙”

(一)东莞市桥头鱼顺来饮食店采购使用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08-02),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08-02)。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了上述“牛蛙”(购进日期:2022-08-02)15公斤,使用了15公斤(含抽检4公斤)。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九、东莞市桥头远记饮食店经营的“烧鹅腿饭”

(一)东莞市桥头远记饮食店经营的“烧鹅腿饭”(加工日期:2022-08-01),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烧鹅腿饭”(加工日期:2022-08-01)。经调查,该店共加工了上述“烧鹅腿饭”(加工日期:2022-08-01)3份,销售了3份(含抽检3份)。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十、东莞市桥头周全副食店经营的“姜”

(一)东莞市桥头周全副食店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2-07-31),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姜”(购进日期:2022-08-04)。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上述“姜”(购进日期:2022-08-04)3公斤,销售了3公斤(含抽样检验3公斤)。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十一、东莞市时代万信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蛙”

(一)东莞市时代万信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08-04),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08-04)。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上述“牛蛙”(购进日期:2022-08-04)5公斤,销售了5公斤(含抽样检验2.94公斤)。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公司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十二、东莞市湘汁源餐饮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姜”

(一)东莞市湘汁源餐饮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姜”(购进日期:2022-08-03),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姜”(购进日期:2022-08-03)。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了上述“姜”(购进日期:2022-08-03)3.6公斤,使用了3.6公斤(含抽检3公斤)。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公司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十三、东莞市新佳和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小黄姜”

(一)东莞市新佳和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小黄姜”(购进日期:2022-08-05),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小黄姜”(购进日期:2022-08-05)。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上述“小黄姜”(购进日期:2022-08-05)25公斤,销售了15.825kg(含抽样检验3.24kg),其余9.175kg已自行销毁。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公司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十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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