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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1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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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59号),涉及我市3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桥头恒香饮食店经营的“肠粉(米粉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桥头恒香饮食店经营的“肠粉(米粉制品)”(加工日期:2021-09-01),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恒香饮食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7.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1〕131206058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产品生产加工时,在常温、通风、干燥、避光的条件下贮存,符合其贮存条件,因此其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是产品生产加工时未及时清洗生产加工工具导致的。

  二、东莞市湘阳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菜拌牛肉”“拍黄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湘阳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菜拌牛肉”(加工日期:2021-09-09)、“拍黄瓜”(加工日期:2021-09-09),菌落总数项目均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湘阳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81.0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301040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公司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公司认为该批次产品生产加工时,在阴凉、干燥、通风、避光的条件下贮存和销售,符合其贮存条件,因此其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是加工工具清洗不彻底或原材料、成品放置时间长导致造成的。

  三、东莞市桥头米贵湘菜馆经营的“凉拌牛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桥头米贵湘菜馆经营的“凉拌牛肉”(加工日期:2021-09-09),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米贵湘菜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1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3010400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产品生产加工时,在阴凉、干燥、通风、避光的条件下贮存和销售,符合其贮存条件,因此其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是加工工具清洗不彻底或原材料、成品放置时间长导致造成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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