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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08:30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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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56号),涉及我市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桥头平记蔬菜档经营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桥头平记蔬菜档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1-07-09),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平记蔬菜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52.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1〕131019055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蔬菜档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蔬菜档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销售时未违法添加任何物质,存储符合产品存储要求,因此其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蔬菜档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该蔬菜档未能提供索证索票,未能查证产品来源。
二、东莞市桥头谢记蔬菜档经营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桥头谢记蔬菜档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1-07-12),4-氯苯氧乙酸钠、铅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谢记蔬菜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1〕131019055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蔬菜档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蔬菜档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销售时未违法添加任何物质,存储符合产品存储要求,因此其4-氯苯氧乙酸钠、铅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蔬菜档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对供货商进行了核查处置。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