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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1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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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49号),涉及我市8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桥头彦辉蔬菜店经营的“珠豆(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桥头彦辉蔬菜店经营的“珠豆(豇豆)”(购进日期:2021-07-07),灭蝇胺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彦辉蔬菜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5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1〕131020056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蔬菜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蔬菜店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销售时未违法添加任何物质,存储符合产品存储要求,因此其灭蝇胺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蔬菜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该蔬菜店未能提供索证索票,未能查证产品来源。

  二、东莞市桥头陈平蔬菜档经营的“豆角”“黄豆芽”

  (一)东莞市桥头陈平蔬菜档经营的“豆角”(购进日期:2021-07-06),克百威、水胺硫磷、灭蝇胺项目不合格。

  (二)东莞市桥头陈平蔬菜档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1-07-07),4-氯苯氧乙酸钠、铅项目不合格。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陈平蔬菜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57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1〕1310190554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蔬菜档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蔬菜档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销售时未违法添加农药、受重金属污染的水,存储符合产品存储要求,因此其克百威、水胺硫磷、灭蝇胺、4-氯苯氧乙酸钠、铅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蔬菜档导致的。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该蔬菜档未能提供索证索票,未能查证产品来源。

  三、东莞市桥头卡彬副食店经营的“鸡蛋”

  (一)东莞市桥头卡彬副食店经营的“鸡蛋”(购进日期:2021-07-07),恩诺沙星、甲硝唑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卡彬副食店销售使用了国家禁用兽药、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1〕131020055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副食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副食店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销售时未违法添加兽药,存储符合产品存储要求,因此其恩诺沙星、甲硝唑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副食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四、东莞市桥头庄记蔬菜档经营的“黄豆芽”

  (一)东莞市桥头庄记蔬菜档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1-07-09),铅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庄记蔬菜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7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1〕131019056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蔬菜档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蔬菜档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销售时未违法添加任何物质,存储符合产品存储要求,因此其铅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蔬菜档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对供货商进行了核查处置。

  五、东莞市桥头刚强蔬菜档经营的“黄豆芽”“绿豆芽”

  (一)东莞市桥头刚强蔬菜档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1-07-09),铅项目不合格。

  (二)东莞市桥头刚强蔬菜档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1-07-09),铅项目不合格。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刚强蔬菜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1〕1310190559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蔬菜档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蔬菜档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销售时未违法添加任何物质,存储符合产品存储要求,因此其铅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蔬菜档导致的。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对供货商进行了核查处置。

  六、东莞市桥头传峰蔬菜店经营的“长豆角”

  (一)东莞市桥头传峰蔬菜店经营的“长豆角”(购进日期:2021-07-08),水胺硫磷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传峰蔬菜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7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1〕131019055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蔬菜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蔬菜店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销售时未违法添加任何物质,存储符合产品存储要求,因此其水胺硫磷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蔬菜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该蔬菜店未能提供索证索票,未能查证产品来源。

  七、东莞市桥头奕宏水产品店经营的“海水鲫”

  (一)东莞市桥头奕宏水产品店经营的“海水鲫”(购进日期:2021-07-08),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奕宏水产品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93.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1〕131019055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销售时未违法添加任何物质,存储符合产品存储要求,因此其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该店未能提供索证索票,未能查证产品来源。

  八、东莞市桥头建武鱼店经营的“福寿鱼(淡水)”

  (一)东莞市桥头建武鱼店经营的“福寿鱼(淡水)”(购进日期:2021-07-12),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建武鱼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84.7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1〕131020056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鱼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鱼店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销售时未违法添加任何物质,存储符合产品存储要求,因此其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鱼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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