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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15:16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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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49号),涉及我市8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桥头彦辉蔬菜店经营的“珠豆(豇豆)”
(一)东莞市桥头彦辉蔬菜店经营的“珠豆(豇豆)”(购进日期:2021-07-07),灭蝇胺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珠豆(豇豆)”(购进日期:2021-07-07)。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上述“珠豆(豇豆)”(购进日期:2021-07-07)5公斤,销售了4.5公斤(含抽样检验2.5公斤),未销售0.5公斤已自行销毁。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经营、下架封存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二、东莞市桥头陈平蔬菜档经营的“豆角”、“黄豆芽”
(一)东莞市桥头陈平蔬菜档经营的“豆角”(购进日期:2021-07-06),克百威、水胺硫磷、灭蝇胺项目不合格。
(二)东莞市桥头陈平蔬菜档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1-07-07),4-氯苯氧乙酸钠、铅项目不合格。
(三)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豆角”(购进日期:2021-07-06)、“黄豆芽”(购进日期:2021-07-07)。经调查,该档共购进上述“豆角”(购进日期:2021-07-06)5公斤,销售了3.5公斤(含抽样检验2.5公斤),未销售1.5公斤已自行销毁;购进“黄豆芽”(购进日期:2021-07-07)4.5公斤,销售了3公斤(含抽样检验2.5公斤),未销售1.5公斤已自行销毁。
(四)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档停止经营、下架封存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档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五)我局已依法对该档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三、东莞市桥头卡彬副食店经营的“鸡蛋”
(一)东莞市桥头卡彬副食店经营的“鸡蛋”(购进日期:2021-07-07),恩诺沙星、甲硝唑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鸡蛋”(购进日期:2021-07-07)。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上述“鸡蛋”(购进日期:2021-07-07)5箱,21公斤/箱,共计105公斤,销售了105公斤(含抽样检验3公斤)。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经营、下架封存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四、东莞市桥头庄记蔬菜档经营的“黄豆芽”
(一)东莞市桥头庄记蔬菜档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1-07-09),铅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1-07-09)。经调查,该档共购进上述“黄豆芽”(购进日期:2021-07-09)5公斤,销售了5公斤(含抽样检验3公斤)。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档停止经营、下架封存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档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档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五、东莞市桥头刚强蔬菜档经营的“黄豆芽”、“绿豆芽”
(一)东莞市桥头刚强蔬菜档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1-07-09),铅项目不合格。
(二)东莞市桥头刚强蔬菜档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1-07-09),铅项目不合格。
(三)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1-07-09)、“绿豆芽”(购进日期:2021-07-09)。经调查,该档共购进上述“黄豆芽”(购进日期:2021-07-09)、“绿豆芽”(购进日期:2021-07-09)各4公斤,均销售了4公斤(含抽样检验2.5公斤)。
(四)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档停止经营、下架封存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档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五)我局已依法对该档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六、东莞市桥头传峰蔬菜店经营的“长豆角”
(一)东莞市桥头传峰蔬菜店经营的“长豆角”(购进日期:2021-07-08),水胺硫磷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长豆角”(购进日期:2021-07-08)。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上述“长豆角”(购进日期:2021-07-08)10公斤,销售了7.5公斤(含抽样检验2.5公斤),未销售2.5公斤已自行销毁。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经营、下架封存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七、东莞市桥头奕宏水产品店经营的“海水鲫”
(一)东莞市桥头奕宏水产品店经营的“海水鲫”(购进日期:2021-07-08),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海水鲫”(购进日期:2021-07-08)。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上述“海水鲫”(购进日期:2021-07-08)6.45公斤,销售了6.45公斤(含抽样检验4.25公斤)。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经营、下架封存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八、东莞市桥头建武鱼店经营的“福寿鱼(淡水)”
(一)东莞市桥头建武鱼店经营的“福寿鱼(淡水)”(购进日期:2021-07-12),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福寿鱼(淡水)”(购进日期:2021-07-12)。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上述“福寿鱼(淡水)”(购进日期:2021-07-12)25.65公斤,销售了25.65公斤(含抽样检验4.2公斤)。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经营、下架封存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九、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