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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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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五保供养是否“一个萝卜一个坑”?

答:不是,农村五保供养没有指标和名额的限制,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只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五保供养对象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放弃以上权利作为享受五保供养的条件。

二、是不是向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农村五保供养?有哪些程序?

答:不是,村(居)民委员会不能受理及审核农村五保供养申请。

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友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逐一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是否五保供养对象的所有医药费都全额报销?

答:不是,只对五保供养对象合规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予以全额报销。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为五保对象提供疾病治疗,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予以全额报销的合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二是具体医疗服务形式、用药范围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规定;三是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之后的自负部分。

除此之外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报销范围内。

四、农村“纯女户”的女儿出嫁后是否就要纳入农村五保供养?

答:不是,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女儿有赡养能力的“纯女户”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能否申请入住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答: 可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和无住房或住房条件较差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安排,有供养能力的农村五保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

六、什么情况会终止五保供养待遇?

答:供养对象出现以下情况将终止农村五保供养:

1、已具备劳动能力的;

2、已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的;

3、已有具备供养能力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

4、 死亡并且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 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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