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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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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一、 最低生活保障有“指标”吗?

答: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没有“指标”、“名额”限制。

当地户籍的居民,凡属同一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低保,实行应保尽保。没有“排队轮候”、“指标”、“名额”等限制。

二、 如何申请低保?

答:根据国家和省最新规定,申请低保不需要到户口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携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主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委会(居委会)代为申请。

申请人要如实、完整地书面申报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信息化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有异议的组织民主评议作出结论,无异议的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镇、街和村、社区两级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 低保金额是怎样确定的?低保金是发现金吗?

答:低保家庭享受的低保金额,按照当地月低保标准减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得出的差额,再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低保金不发现金,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四、 低保待遇可以享受多久?

答:享受低保待遇没有时间限制,但低保对象要接受定期复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低保待遇,不符合条件就要退出低保。低保对象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已经纳入低保的家庭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如实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

五、什么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包括哪些?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间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题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劵、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

    六、是不是个人有困难就可以纳入低保?

    答:不是,低保是以家庭为单位。低保对象认定有三个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其中,核算家庭收入时,除要核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外,还要对申请人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户口分离的义务人,每个义务人按申请家庭所在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

    如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低保对象或特困供养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低于或高于法定劳动年龄、在校生、有失业证明的,可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按申请家庭所在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入家庭的收入。

   七、骗取低保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低保申请人如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由民政部门停止低保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可以处非法获取的低保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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