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90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桥头青记海鲜档经营的“金鲳鱼(海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核查,实际被抽检单位为东莞市桥头青记海鲜档,不是东莞市桥头李记海鲜档。东莞市桥头青记海鲜档经营的“金鲳鱼(海水鱼)”(购进日期:2023-09-10),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青记海鲜档进货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3、没收违法所得445.2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31215020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批次产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未使用呋喃唑酮代谢物,储存符合其储存条件,因此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桥头冠菌饮食店经营的“鳗鱼炒饭”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桥头冠菌饮食店经营的“鳗鱼炒饭”(加工日期:2023-09-25),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冠菌饮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9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301020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是成品放置时间长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该店已将上述产品下架,并按要求完成整改。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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