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78号),涉及我市3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桥头杨海水果店经营的“轻芝士蛋糕(奶酪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桥头杨海水果店经营的“轻芝士蛋糕(奶酪味)”(生产日期:2023-06-20),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杨海水果店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3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31017018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批次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未按照产品标示的贮存要求贮存,因此其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应该是不符合产品的保存条件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该店已按产品标示贮存要求完成整改。
二、东莞市桥头卡记副食店经营的“辣椒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桥头卡记副食店经营的“辣椒粉”(购进日期:2023-07-27),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卡记副食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50元;4、没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辣椒粉”3.12kg。(《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31114019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批次产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未使用二氧化硫,储存符合其储存条件,因此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该店未能提供索证索票,未能查证产品来源。
三、东莞市桥头晓明蔬菜店经营的“橄榄”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桥头晓明蔬菜店经营的“橄榄”(购进日期:2023-08-17),三氯蔗糖项目不合格。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目前,因该店经营者下落不明,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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