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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1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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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1301号),涉及我市13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桥头福佬饮食店经营的“葱油白切鸡饭”、“脆皮烧鹅饭”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桥头福佬饮食店经营的“葱油白切鸡饭”(加工日期:2022-08-02)、“脆皮烧鹅饭”(加工日期:2022-08-02),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福佬饮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8.7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31025022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应该是成品放置时间长造成的,该店将延长成品的加热时间。

  二、东莞市桥头酷酷蛙餐饮店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桥头酷酷蛙餐饮店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08-02),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酷酷蛙餐饮店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免于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31031022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批次产品在购进及加工时未使用恩诺沙星,储存符合其储存条件,因此其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桥头优鲜饮食店经营的“烧鹅腿饭”、“白切鸡饭”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桥头优鲜饮食店经营的“烧鹅腿饭”(加工日期:2022-08-03)、“白切鸡饭”(加工日期:2022-08-03),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优鲜饮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7.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31031022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应该是成品放置时间长造成的,该店将延长成品的加热时间。

  四、东莞市桥头鱼顺来饮食店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桥头酷酷蛙餐饮店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08-02),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鱼顺来饮食店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免于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31031023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批次产品在购进及加工时未使用恩诺沙星,储存符合其储存条件,因此其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对供货商进行核查,并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上一级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五、东莞市桥头远记饮食店经营的“烧鹅腿饭”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桥头远记饮食店经营的“烧鹅腿饭”(加工日期:2022-08-01),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远记饮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9.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31025022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应该是成品放置时间长造成的,该店将延长成品的加热时间。

  六、东莞市湘汁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湘汁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2-08-03),铅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湘汁源餐饮有限公司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免于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31031023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公司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公司认为批次产品在购进及加工时未使用铅,储存符合其储存条件,因此其铅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公司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七、东莞市桥头勤旺川菜馆采购使用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桥头勤旺川菜馆采购使用的“姜”(购进日期:2022-08-02),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勤旺川菜馆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4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31107023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公司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单位认为批次产品在购进及使用时未违法添加任何物质,储存符合其储存条件,因此其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公司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对供货商进行了核查处置。

  八、东莞市桥头品厨饮食店经营的“特色猪脚饭”、“烧鹅肚腩饭”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桥头品厨饮食店“特色猪脚饭”(加工日期:2022-08-05)、“烧鹅肚腩饭”(加工日期:2022-08-05),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品厨饮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7.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31114023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制售不合格食品,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批次食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应该是在制作上述菜品后放置时间太长导致的,该店将及时处理放置时间长的菜品。

  九、东莞市桥头唯品鲜副食店经营的“小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桥头唯品鲜副食店经营的“小黄姜”(购进日期:2022-07-31),铅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唯品鲜副食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和合格证明文件、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5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31102022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批次产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未违法添加任何物质,储存符合其储存条件,因此其铅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十、东莞市桥头亚平副食店经营的“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桥头亚平副食店经营的“黑芝麻”(购进日期:2022-09-20),酸价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亚平副食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油脂酸败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主动召回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800元;3、没收违法所得6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31221025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批次产品酸价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在流通过程储运不当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十一、东莞市桥头周全副食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桥头周全副食店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2-08-04),铅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周全副食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主动召回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8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31107023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批次产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未违法添加任何物质,储存符合其储存条件,因此其铅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十二、东莞市时代万信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时代万信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08-04),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时代万信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基本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31102022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公司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公司认为批次产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未违法添加任何物质,储存符合其储存条件,因此其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公司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十三、东莞市新佳和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小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新佳和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小黄姜”(购进日期:2022-08-05),铅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新佳和商业有限公司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主动召回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8.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31114023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公司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公司认为批次产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未违法添加任何物质,储存符合其储存条件,因此其铅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公司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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