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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17:18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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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13S03号),涉及我市6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桥头旺一佳副食店销售的“黄豆芽”
(一)东莞市桥头旺一佳副食店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3-10-31),6-苄基腺嘌呤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黄豆芽”在售。经调查,该店购进了上述“黄豆芽”3.5kg,销售了3.5kg(含抽样检验的3.5kg),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二、东莞市金来到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和“绿豆芽”
(一)东莞市金来到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3-10-31),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项目不合格;销售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3-10-31),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黄豆芽”和“绿豆芽”在售。经调查,该公司购进了上述“黄豆芽”12.5kg,销售了12.5kg(含抽样检验的3.3kg),已全部销售完毕;购进了上述“绿豆芽”12.5kg,销售了12.5kg(含抽样检验的3.412kg),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公司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三、东莞市桥头杨记水产品店销售的“黄骨鱼(淡水)”
(一)东莞市桥头杨记水产品店销售的“黄骨鱼(淡水)”
(购进日期:2023-11-11),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黄骨鱼(淡水)”在售。经调查,该店购进了上述“黄骨鱼(淡水)”39.6kg,销售了30kg(含抽样检验的3kg),剩余9.6kg未销售已自行销毁。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四、东莞市桥头常梅蔬菜档销售的“豇豆”
(一)东莞市桥头常梅蔬菜档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11-15),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豇豆”在售。经调查,该档在售的上述“豇豆”为12kg,销售了7.5kg(含抽样检验的3.5kg),剩余4.5kg未销售已自行销毁。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五、东莞市桥头文烈菜档销售的“黄豆芽”和“豇豆”
(一)东莞市桥头文烈菜档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3-11-15),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合格;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11-15),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黄豆芽”和“豇豆”在售。经调查,该档购进上述“黄豆芽”5kg,销售了4.5kg(含抽样检验的3.5 kg),剩余0.5kg未销售已自行销毁;购进上述“豇豆”5kg,销售了4.5kg(含抽样检验的3.5 kg),剩余0.5kg未销售已自行食用。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档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档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档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六、东莞市桥头林好蔬菜档销售的“黄豆芽”和“绿豆芽”
(一)东莞市桥头林好蔬菜档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3-11-15),6-苄基腺嘌呤项目不合格;销售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3-11-15),6-苄基腺嘌呤、铅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黄豆芽”和“绿豆芽”在售。经调查,该档购进上述“黄豆芽”5kg,销售了4kg(含抽样检验的4 kg),剩余1kg未销售已自行销毁;购进上述“绿豆芽”5kg,销售了4.5kg(含抽样检验的3.5 kg),剩余0.5kg未销售已自行销毁。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档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档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档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七、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