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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1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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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5年第8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桥头彦辉蔬菜店经营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桥头彦辉蔬菜店经营的“葱”(购进日期:2025-04-10),毒死蜱,戊唑醇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彦辉蔬菜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130717033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未使用毒死蜱、戊唑醇,毒死蜱、该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对供货商进行核查。

  二东莞市桥头明明水果店经营的“桑葚”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桥头明明水果店经营的“桑葚”(购进日期:2025-04-07),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明明水果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130717034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未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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