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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促进博物馆的发展,扩大博物馆对社会文化进步的推动作用,依据《广东省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于2008年12月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条 名称:东莞蚝岗遗址博物馆(haogang site museum of dongguan )

第二条 博物馆的法定地址为:中国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社区龙船塘。

第三条 东莞蚝岗遗址博物馆是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属国有博物馆。是为研究、教育和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东莞蚝岗遗址博物馆的宗旨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其使命是通过收藏、保护、研究丰富的馆藏文物和东莞悠久的历史文化,向大众传播科学考古和文物知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东莞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博物馆的组织与行为、博物馆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机构

第六条 东莞蚝岗遗址博物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为东莞市南城区政府,博物馆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任命;

第七条 东莞蚝岗遗址博物馆下设办公室、宣传教育部、保管部等3个部门;物业管理部设在办公楼一楼。

第八条 东莞蚝岗遗址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由馆长办公会决定,本馆制定有《东莞蚝岗遗址博物馆博物馆日常办公管理制度》。办公会议根据博物馆宗旨,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课题设置,制定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九条 东莞蚝岗遗址博物馆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博物馆建立的藏品总账、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东莞蚝岗遗址博物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东莞蚝岗遗址博物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博物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二条 东莞蚝岗遗址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博物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十四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东莞蚝岗遗址博物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博物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六条 东莞蚝岗遗址博物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 博物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附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博物馆工作终止,博物馆所有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博物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