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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蚝岗遗址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物藏品征集行为,保障文物藏品征集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提升文博艺术单位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博艺术单位文物藏品征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结合东莞蚝岗遗址博物馆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蚝岗遗址博物馆的文物藏品征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藏品征集是指东莞蚝岗遗址博物馆通过购买、接受捐赠、参加拍卖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征集藏品的业务活动。调拨、依法交换藏品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征集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二章  征集范围

第四条根据东莞蚝岗遗址博物馆宗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及工作任务征集藏品。重点征集反映自身特色的藏品、具有代表性的精品和能够填补馆藏空白的品类,优先征集具有较高历史、文化、艺术及科研价值的重要藏品,切实保证征集藏品的质量,逐步完善本馆藏品体系。本馆具体征集范围如下:1东莞境内新石器时代遗址出土的文物;2珠三角地区新石器时代遗址出土文物;3全国各地与蚝岗遗址同时期出土的文物,特别是彩陶类文物。


第三章  征集组织

第五条东莞蚝岗遗址博物馆文物征集小组负责藏品征集的具体工作:根据征集方向收集相关文物资料、拟定文物征集清单、文物征集小组讨论、上报本馆馆长会议讨论、邀请相关文物鉴定专家进行文物真伪鉴定和估价等。

第六条东莞蚝岗遗址博物馆文物征集小组

组长:吴孝斌

副组长:罗斌

成员:詹惠波、黄永丽



第四章  征集方式

第七条 文物藏品征集方式包括有偿和无偿两种。有偿征集方式主要有:

1、协商转让,是指与文物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进行协商而取得藏品的购买方式;

2、捐赠奖励,是指文物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文物藏品捐赠给博物馆收藏,博物馆给予损赠者一定的奖励经费;

3、拍卖购买,是指通过国内外拍卖市场,采用拍卖手段而合法取得文物藏品的方式;

4、有偿调拨,是指在文物、标本收藏单位之间进行藏品调拨,而付给一定补偿经费的方式;

5、商业购买,是指通过市场购买文物藏品的方式;

6、政府采购,除捐赠奖励、拍卖购买、有偿划拨、商业购买外的其他有偿方式,达到采购条件的,且能进行政府采购的文物,应当进行政府采购。

7、国有文物商店购买,是指委托国有文物商店对拟征集文物进行收集,通过有偿的方式,公对公购买。

8、其他合法途径取得文物藏品的方式。

无偿征集是指文物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文物藏品自愿捐赠给博物馆收藏,无须支付任何费用的行为。



第五章  征集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藏品征集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上报征集计划。每年1030日之前,向南城街道办事处报送下一年度藏品征集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纳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开展藏品征集。

  2、发布征集意向。本馆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方向、类别、要求等事项,拓宽藏品征集的渠道。

3、召开藏品征集会议。本馆文物征集小组召开藏品征集工作会议,讨论、筛选、确定拟征集藏品,形成会议纪要和拟征集藏品清单。

3博物馆会议讨论。征集小组会议后,向博物馆会议提交藏品清单,由博物馆会议决定。

  4、鉴定和估价。征集单位将拟征集藏品提交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和估价,并出具意见。藏品来源为外地的,可由当地省、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委托或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和估价。

  如省、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委托或指定的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或估价意见的,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同意后,本馆可从本市或本省藏品征集专家库抽取3名或以上专家论证。

如本市藏品征集专家库无相应专业的专家,可组织省级或其他地方的相关领域专家论证并出具鉴定和估价意见。

  5、按程序签订合同及支付。捐赠的藏品,无需估价和签订支付合同。

第九条 凡接受捐赠的藏品,给予捐赠者的捐赠奖励费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鉴定机构确定的最低估价的10%

第十条 如遇馆急需但没有列入征集计划的藏品,须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调整征集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征集。

第十一条 因紧急情况需要征集预算外藏品的,本馆可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征得街道财政部门的同意后,按照征集流程开展藏品征集。

第十二条 征集的文物藏品须在征集当天办理完毕登记入库手续,5个工作日内列入文物总账和分类账文物的登记入库必须由经手的保管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名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藏品档案及藏品信息卡片制作建档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登记入藏品总账,确保藏品安全,同时按规定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


第六章  征集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东莞蚝岗遗址博物馆物征集专项资金直接由东莞南城街道办事处统筹管理。

第十条 文物征集专项资金可以用于:

(一)文物费:征集文物实体所需的费用及其所带来的税费和文物保险费;

(二)差旅费:发生的与征集文物直接相关的交通、食宿费(不含调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三)运输费:发生的与运输大型文物车辆租用及所需的路桥费;

(四)专家聘请费:我馆聘请文物征集专家委员会专家所发生的劳务费、接待费、交通费等;

(五)文物鉴定费:征集文物过程中各单位聘请专家鉴定文物所发生的劳务费、交通费、接待费;

(六)文物征集奖励费:对向我馆捐赠文物的个人和社会团体进行物质奖励、制作荣誉证书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用于文物征集奖励的费用一般不能超过征集文物实体所需经费的10%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藏品征集需接受市文广新局、财政、文化、审计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藏品征集工作,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馆在每年1231日前,将本年度的文物藏品征集清单、征集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街道财政局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东莞蚝岗遗址博物馆开展文物类藏品征集工作,非文物类藏品、展品和现当代艺术品的征集流程和管理办法,参照此管理办法执行。

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东莞蚝岗遗址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蚝岗遗址博物馆

0一七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