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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曾云辉公告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 发布时间: 2025-09-02 11:22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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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云辉:

  本局于2025年08月1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出具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罚听告〔2025〕2008130402号),因你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为保障你的合法权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 单位)公告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罚听告〔2025〕2008130402号),内容是:经查明,你(单位)曾云辉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广元一路中铁建工工地内投资设立小卖部,未取得《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零售香烟,你(单位)的行为涉嫌构成无证无照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你(单位)现场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货值是36959元,其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营业收入无法计算,综上,你(单位)经营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货值金额36959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3、《烟草制品明细登记表》,证明你(单位)现场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的品种、数量、单价及其货值。 你(单位)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你(单位)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危害后果轻微,其次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经营规模较小,且已办理了营业执照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拟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经营规模较小,且已停止零售烟草,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拟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你(单位)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拟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玖拾壹元捌角(¥7391.8)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df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