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鸿祯拓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75家企业批量吊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 发布时间:
2024-07-26 11:46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
分享到:
公 告 因“东莞市鸿祯拓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75家企业批量吊销案”中的企业(详见附件:企业清单)下落不明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经查明,当事人未申报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在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或因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或者自行停止导致的经营收入为零的行为,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0﹞4号)规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之情形,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批量吊销企业清单,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图片、《公告》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的送达图片,证明我局依法检查的情况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证据三:经营异常名录的截图和税务部门的复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03月20日邮寄送达及2024年05月14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当事人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定额处罚,无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涉案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