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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无名氏(黄色三轮车)的无人认领财物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 发布时间: 2025-01-24 10:27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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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人认领财物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东市监南无处字送告〔20252001230202

无名氏(黄色三轮车):

本局于2025012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无人认领财物处理决定,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人认领财物处理决定书》(东市监南无处字〔20252001230202号)内容是:20240220日,我局立案调查在南城康体路白马路段一农庄发现的,后扣押在东莞市安城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交警大队扣押场的一辆黄色三轮车的车辆无照经营成品油,扣押了300升(0.22吨)成品油液体。20240220日,我局委托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对查扣的疑似成品油液体进行检验。经检验,显示依据GB 17930-2016《车用汽油》,根据馏程和甲醇含量结果,判定该样品属于车用汽油馏分和甲醇混合物;甲醇含量结果不满足任何牌号车用汽油(VIB)质量指标要求。样品初沸点结果为32.6℃,闪点(闭口)结果为小于20.0℃,依据国家标准GB 30000.7-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7部分易燃液体》和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相关规定,该样品属于1类易燃液体,是危险化学品。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且无法联系,我局于20240221日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网站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前来接受调查,但当事人未来接受调查。后我局于20240408日在南

城街道网站发布财物认领公告,要求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我局予以认领并接受处理,但当事人仍未前来我局认领财物并接受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300升(0.22吨)成品油作无人认领财物处理。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人认领财物处理决定书》(东市监南无处字〔2025200123020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对公告送达的文书不服,可以在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房彬、袁照华 联系电话:0769-22992151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银丰路6                    

     附件:《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人认领财物处理决定书》(东市监南无处字〔2025〕2001230202号).pdf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