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054号)
- 发布时间:
2024-11-26 15:55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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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61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鲜惠购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红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鲜惠购超市有限公司档销售的“红葱”(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26日)丙环唑,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鲜惠购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红葱,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召回涉案产品,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 2、进一步加强食品的进货查验制度,坚决不采购农药残留、超标、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食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公司认为该批次红葱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的标准进行销售储存,销售货架、仓库温度、湿度都符合规定,没必要添加任何农药,因此丙环唑,毒死蜱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在种植过程中造成的,而不是该公司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6日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2011260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