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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064号)

  • 发布时间: 2024-11-26 09:12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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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8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南城长星百货商店的美味半李

(一)东莞市南城长星百货商店销售的:美味半李(商标:FUXY;规格:198克/罐;生产日期:2024年06月16日)产品,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美味半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食品、食用农产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2、加强供应链管理,切实把好食品经营进货关;3、增强经营意识,加强进货查验及食品贮存销售工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20111502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经营的美味半李(商标:FUXY;规格:198克/罐;生产日期:2024年06月16日)”已按相关要求查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并索要了进货票据单据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同时,销售该产品时包装完整,无破损,储存方式妥当。针对《检验报告》中显示检验“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要求应当是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造成的问题。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