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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061号)

  • 发布时间: 2024-11-04 16:09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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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7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两个单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茂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的枣干

(一)东莞市茂之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枣干(销售日期:2024-04-21)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东莞市茂之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枣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案货值金额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枣干的行为减轻处罚。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及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应给予警告处罚,无自由裁量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枣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捌拾元(¥480),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综上,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捌拾元(¥480);三、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玖佰捌拾元(¥98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0110402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对枣干的进货查验情况进行了自查,当事人经营销售的枣干虽然没有按照相关要求查验检验合格报告,但已查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索要进货票据单据。且当事人是进货销售的终端零售商,进货后是直接销售的,没有添加任何非法物质。二氧化硫应该是生产者在生产制作过程中添加导致的。因此,《检验报告》中显示当事人经营销售的“枣干”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要求不是当事人造成,应该是在生产源头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