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058号)
- 发布时间:
2024-09-14 10:42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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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0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瑞强玩具有限公司经营的“重庆手工酸辣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瑞强玩具有限公司档销售的“重庆手工酸辣粉”(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3日)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瑞强玩具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重庆手工酸辣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供述进货来源。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企业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学习和熟悉; 2、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公司认为该批次重庆手工酸辣粉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的标准进行销售储存,销售货架、仓库温度、湿度都符合规定,没必要添加任何添加剂,因此柠檬黄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 而不是该公司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20091403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