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056号)
- 发布时间:
2024-09-13 15:36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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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2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南城英子食品店经营的螺丝椒 (一)东莞市南城英子食品店经营的螺丝椒(购进日期:2024年05月23日)噻虫胺、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南城英子食品店经营的“螺丝椒”(购进日期:2024年05月23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螺丝椒”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能提供涉诉批次“螺丝椒”的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一年内没有因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案发后及时开展召回工作,减轻食品安全 风险,出售的涉案不合格批次“螺丝椒”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综合考虑,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无自由裁量理由。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壹元(¥51);(2)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3)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合计罚没款项人民币叁佰伍拾壹元(¥351)。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了自查,大肉姜在采购后就直接销售了,该店无法在螺丝椒里添加任何物质,问题应该出自种植环节。该店已停止再向供应商采购相关产品,同时将落实好食品进货查验管理,确保所有产品可溯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