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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054号)

  • 发布时间: 2024-09-12 17:42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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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2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企业两个单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南城永超鱼档的泥鳅

(一)东莞市南城永超鱼档销售的泥鳅(销售日期:2024-05-08)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该案货值金额较少,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至案件调查终结未收到因食用涉案泥鳅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减轻处罚。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应给予警告处罚,无自由裁量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理。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元(¥9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综上,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元(¥90);三、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佰玖拾元(¥39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0082702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档对泥鳅采购的进货查验情况进行了自查,该档经营销售的泥鳅有保存进货票据小票。而且该档是进货销售的终端零售商,而且是供货商送货过来给该档的,该档不存在也没必要添加任何非法物质。而恩诺沙星应该是一种兽药,应该是泥鳅在生长养殖环节中吸收的。因此,《检验报告》中显示该档经营销售的泥鳅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要求,不是该档造成,应该是在养殖源头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二、东莞市南城孙骑磐百货店的四季豆

(一)东莞市南城孙骑磐百货店销售的四季豆(销售日期:2024-05-23)产品,乙酰甲胺磷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四季豆,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拟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20081902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对四季豆采购的进货查验情况进行了自查,该档经营销售的“四季豆”虽然没有按照相关要求查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索要进货票据单据。但是该档是进货销售的终端零售商,而且该档进货后是直接销售的,当天进货当天销售,该档不存在也没必要添加任何非法物质。因此,《检验报告》中显示该档经营销售的“四季豆”检出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要求,不是该档造成,应该是在种植源头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