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052号)
- 发布时间:
2024-09-03 09:20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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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0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两个单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南城花霞蔬菜批发档的豆芽 (一)东莞市南城花霞蔬菜批发档销售的黄豆芽(销售日期:2024-05-22)产品,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违反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该案货值金额较少,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佰柒拾伍元(¥975)、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元(¥150)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壹仟壹佰贰拾伍元(¥1125)。(《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00819020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经营销售的“黄豆芽”是自产自销的,在购进黄豆的时候,供货商顺带了一瓶营养液给到当事人,说是植物生长营养液,让当事人可以试试。当事人在种植生产该批“黄豆芽”过程中,就添加了该植物生长营养液。当事人不清楚该植物生长营养液是什么来的,该营养液可能是导致“黄豆芽”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了。当事人试过后因未见效果,就停止使用该植物生长营养液。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