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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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 17:13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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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9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南城再芳鱼档经营的“黄骨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南城再芳鱼档档销售的“黄骨鱼”(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9日)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南城再芳鱼档销售不合格黄骨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有规定。 当事人经营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重大危害,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添加孔雀石绿的黄骨鱼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无自由裁量。 综上,当事人经营添加了孔雀石绿的黄骨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有规定。 当事人经营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添加了孔雀石绿的黄骨鱼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贰元、罚款捌佰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依照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贰元(¥132); 三、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黄骨鱼的行为处以捌佰元(¥800)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玖佰叁拾贰元(¥932)。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档口认为该批次黄骨鱼是当天进货当天销售的,没有必要添加任何禁用添加剂,因此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在运输不当造成的, 而不是我档口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0081203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