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043号)

  • 发布时间: 2024-08-21 11:55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 分享到: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8、39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南城冯亮蔬菜档经营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南城冯亮蔬菜档销售的“老姜”(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6日)检出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南城冯亮蔬菜档销售不合格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老姜,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该案货值金额较少,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至案件调查终结未收到因食用涉案老姜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给予警告处罚,无自由裁量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依照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伍佰柒拾元(¥570);

三、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老姜”的行为处以陆佰元(¥600)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壹佰柒拾元(¥1170)。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0082103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档口认为该批次老姜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的标准进行销售储存,温度、湿度都符合规定,也未添加任何元素,因此铅(以 Pb 计)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在种植过程造成的, 而不是该档口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