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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042号)

  • 发布时间: 2024-08-21 11:32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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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0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南城亿万佳粮油批发商行经营的无硫淮山(蔬菜干制品)

(一)东莞市南城亿万佳粮油批发商行经营的无硫淮山(蔬菜干制品)(购进日期:2024年04月27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南城亿万佳粮油批发商行经营抽检不合格的无硫淮山(蔬菜干制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另查明,该商行在销售涉案批次“无硫淮山(蔬菜干制品)”时,未在其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其行为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无硫淮山(蔬菜干制品)”合格证明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无自由裁量情况。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商行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无硫淮山(蔬菜干制品)(购进日期:2024年04月27日)进行了自查,采购渠道都是在正规合法并有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中购进的,在采购过程中都索取供应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检验合格报告,购进后就直接销售了,无法在“无硫淮山(蔬菜干制品)”添加任何物质,也没必要做这些非法添加,问题应该出自种植过程。该商行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已及时在店面张贴《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本商行尚未收到顾客相关的召回及食用“无硫淮山(蔬菜干制品)”出现不良情况的反馈。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