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041号)
- 发布时间:
2024-08-21 09:00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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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0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南城好邻居米店经营的大肉姜 (一)东莞市南城好邻居米店经营的大肉姜(购进日期:2024年05月08日)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南城好邻居米店经营抽检不合格的大肉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另查明,该店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并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信息,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相关情况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收到抽检结果后立即启动召回,销售数量较少,截至目前为止未收到因食用涉案批次食用农产品所造成的人身损伤或财产损失的报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无自由裁量。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了自查,大肉姜在采购后就直接销售了,该店无法在山药里添加任何物质,问题应该出自种植环节。该店已停止再向供应商采购相关产品,同时将落实好食品进货查验管理,确保所有产品可溯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