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037号)
- 发布时间:
2024-08-12 09:44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
分享到: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5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两个单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南城张辉蔬菜档的大葱 (一)东莞市南城张辉蔬菜档销售的:大葱(销售日期:2024-05-08)产品,噻虫嗪项目不合格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东莞市南城张辉蔬菜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葱,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20072302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对大葱的进货查验情况进行了自查,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大葱已按照相关要求查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保存进货票据单据。而且当事人是进货销售的终端零售商,进货后是直接销售的,当事人不存在也没必要添加任何非法物质。而噻虫嗪应该是农药来的,应该是菜农在大葱种植过程中喷洒导致的。因此,《检验报告》中显示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大葱检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要求,不是当事人造成,应该是在种植源头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