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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莞市薇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 发布时间: 2024-07-26 09:40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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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莞市薇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东莞市薇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071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007160201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了保障你(单位)合法权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007160201号),内容是:你(单位)销售未经备案及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销售没有标示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内容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所售涉案化妆品数量较少,货值较低,且采取召回措施。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减轻处罚。你(单位)销售未经备案及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柒元陆角壹分(¥107.61)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义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的行政处罚;你(单位)销售没有标示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内容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责令改正。综上,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柒元陆角壹分(¥107.61);三、对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四、对销售未经备案及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陆仟壹佰零柒元陆角壹分(¥6107.61)。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0071602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对公告送达的文书不服,可以在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007160201号).pdf



联系人:袁照华、房彬; 联系电话:0769-22805322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银丰路6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