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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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5 17:01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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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0、41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南城桂兴食品店的绿豆饼(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南城桂兴食品店销售的:绿豆饼(糕点)(商标:妙亨元和图形;规格:100克/袋;生产日期:2024-04-01)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东莞市南城桂兴食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饼(糕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20061802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是进货销售的终端零售商,进货后是直接销售的,经营的上述“绿豆饼(糕点)”已按相关要求查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并索要了进货票据单据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同时,销售该产品时包装完整,无破损,储存方式妥当。针对《检验报告》中显示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要求应当属于厂家在对原料质量把关不严造成的问题。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