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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029号)

  • 发布时间: 2024-07-03 16:07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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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1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南城邱兴食品店经营的“琥珀核桃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南城邱兴食品店销售的“食用马铃薯淀粉”(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日)检出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 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南城邱兴食品店经营不合格的食用马铃薯淀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食品食用马铃薯淀粉(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日,生产者名称:广州明誉食品发展有限公司)15袋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0070303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认为该批次食用马铃薯淀粉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的标准进行销售储存,销售货架、仓库温度、湿度都符合规定,因此霉菌和酵母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在运输过程造成的, 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