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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026号)

  • 发布时间: 2024-07-05 11:20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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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5期),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雅元药房有限公司经营的“福记坊牌褪黑素胶囊”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雅元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福记坊牌褪黑素胶囊”(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5日)检出水分项目不符合 Q/AFJF 0035S-2023《福记坊牌褪黑素胶囊》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雅元药房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的福记坊牌褪黑素胶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20041103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公司认为该批次福记坊牌褪黑素胶囊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的标准进行销售储存,销售货架、仓库温度、湿度都符合规定,因此水分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在运输过程造成的, 而不是该公司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