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名氏(车牌:粤S S84F4)的无人认领财物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 发布时间:
2024-03-20 11:47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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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人认领财物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东市监南无处字送告〔2024〕2003200301号 无名氏(车牌:粤S S84F4): 本局于 2024 年 3 月 2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无人认领财物处理决定,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 单位)公告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人认领财物处理决定书》(东市监南无处字〔2024〕2003200301号), 内容是:2023年4月3日,我局立案调查位于东莞市南城街道水濂社区大雁塘新村十一巷(池塘边)的一辆车牌号为粤S S84F4的车辆无照经营成品油,扣押了200升成品油液体。2023年3月29日,我局委托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对上述扣押的疑似成品油液体进行检验。经检验,查扣的200升疑似成品油液体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中95号(VIA)质量指标要求。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且无法联系,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在南城街道网站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前来接受调查,但当事人未前来接受调查。后我局于2023年5月4日在南城街道网站发布财物认领公告,要求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我局予以认领并接受处理,但当事人未来我局认领财物及接受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200升成品油作无人认领财物处理。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你( 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人认领财物决定书》(东市监南无处字〔2024〕20032003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以对公告送达的文书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公告送达的文书不服,可以在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梁文秀、潘瑞芳 联系电话: 0769-22998226 联系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银丰路6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