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2074号)
- 发布时间:
2023-09-12 09:48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
分享到: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2074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60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南城安安水果档经营的芒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南城安安水果档销售的芒果(购进日期:2023年05月16日),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南城安安水果档销售不合格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贰元(¥112); 三、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伍佰元(¥500)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陆佰壹拾贰(¥612)。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0081603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铺认为该批次芒果是当天进货当天销售的,没有必要添加任何禁用添加剂,因此此哗醚菌酷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在种植过程添加的,而不是该店铺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