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2060号)

  • 发布时间: 2023-09-28 09:16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 分享到: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64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广东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南城蜂汇店经营的鳊鱼(淡水鱼)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广东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南城蜂汇店销售的“鳊鱼(淡水鱼)”(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8日)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广东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南城蜂汇店销售不合格的鳊鱼(淡水鱼)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普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20090503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单位认为该批次鳊鱼(淡水鱼)是当天进货当天销售的,没有必要添加任何禁用添加剂,因此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在运输不当造成的,而不是该单位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